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9月20日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发挥协商式监督优势,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助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开展民主评议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被各级地方政协广泛使用,有力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作风转变,有力助推了党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一、政协民主评议的起源及内涵
我国开展民主评议的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时期,郑国就办了许多“乡校”,供人们在这里谈论家事国事天下事,甚至可以评论时政得失。个别官员听到对自己的非议之声很不高兴,就建议郑国卿子产把这些“乡校”毁掉。子产不同意,对他们说:“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意思就是要让群众自由评议,并把他们评议的意见作为施政的借鉴。子产拉开了中国古代民主评议的序幕,而民主评议的真正开端,被官方认可并形成制度,是我国汉魏时期的“乡议选士”制度。当时,官员的选拔、考核都要举行民主评议,让群众参与。西汉时期,国家会定期选派官员到各地巡视考核。每到一个地方,他们都会先调查,听取群众对当地官员的评价,然后调阅档案资料、听取汇报,最后对官员做出公允评价。到了明清时期,官员民主评议蔚然成风。明朝皇帝朱元璋在《大诰》中明确要求,各地的“耆宿老人、遍处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都可以对地方官吏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意见可以直接上报中央。当然,受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影响,各地开展民主评议的出发点并不是真正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朝对人民群众的长期奴役统治,维护封建社会制度,因此,古代的民主评议看似红火热闹,但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真心拥护,也难以持续发挥作用。由此可见,民主评议的关键,不在于形式的多元和红火,而在于如何获得真正的民意,真正将人民群众的意见传递给党政决策的领导。
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开创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形式,开始了民主监督的初步实践。1949年9月人民政协的诞生,使民主监督有了专门的组织机构,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而开展的民主评议,也从人民政协诞生之日起,在不同历史阶段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目前网上能搜索到的最早有关人民政协开展民主评议的公开报道,是武汉市政协自1996年开展民主评议行业风气活动,成功探索出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新途径、新方法,而且成为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既是“突破口”,也是“保留节目”。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颁发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标志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果。文件明确要求“重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民主评议的概念才第一次明确出现在中共中央文件中。
那么,什么是政协的民主评议呢?无论是中共中央、全国政协以及各级党委、政协的公开文件,还是全国政协办公厅编写组的《政协委员手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备》(2018年修订本),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网上搜索才能找到一些零星的论述。综合各种论述,可以界定为:政协的民主评议是地方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新形式、新举措,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其改进工作的有效手段。要准确理解这一概念,就要把握几个要点:一是民主评议的组织者是地方各级政协,即省、市、县三级政协组织,不包括全国政协和县级政协下面设置的委员活动小组或片区工作组、委员工作室等派出机构。二是评议对象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包括党群组织、地方国企和民间社团组织。主要有: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政府直属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当然,评议对象可以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也可以是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机关。三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所谓有组织,就是由地方政协组织;所谓有计划,就是要纳入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党委批准同意;所谓有步骤,就是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要求分步骤实施。四是评议内容是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等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情况;对政协的提案、建议案、重要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调研视察报告等的办理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情况;政协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五是参加评议人员,一般是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和企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六是评议目的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政协开展民主评议的作用
政协的民主评议是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和监督效果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政协公开进行的政治性监督,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有利于监督作用发挥。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但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是人民政协的薄弱环节,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而民主评议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政协开展民主评议能有效弥补民主监督短板,强化民主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改变过去人们对政协重协商轻监督、只能建言不敢监督的错误认知。
(二)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促进评议对象转变工作作风,从而改善本地投资兴业、干事创业环境,是政协开展民主评议的出发点。由于政协民主评议时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评议对象发现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和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推动问题得到解决,提高评议对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其整体工作上新台阶,因此政协开展的民主评议,能促进相关部门转变工作作风。
(三)有利于扩大政协影响。政协在开展民主评议时,评议前要在各种媒体上公示,向社会各界告知评议的组织者和评议对象等;评议中参与的人员较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有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也有涉及评议对象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还有问卷调查中广大的人民群众;评议后要将评议情况向党委报告,有利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堵点、痛点和热点问题。整个评议过程公开透明,社会知晓程度高,有利于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尤其是通过民主评议转变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契合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树立了人民政协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有利于激发履职热情。政协的民主评议为政协委员履职搭建了平台,赋予了参加评议委员的知情权、调查权、监督权、质询权等权利。委员知之越详,参与程度越深,则议政效果越好,成就感越强。因此,政协搭建的民主评议这一平台,能够激发委员学习评议对象业务知识、深入评议对象调研、广泛了解和收集涉及评议对象的民情民意、提出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的激情。参加评议的委员普遍反映,过去委员建议多,监督弱,落实少,效果差,现在政协把民主评议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注重抓委员意见的落实,评议对象态度诚恳,整改积极,使委员看到了实效,所以要更好地履职。
三、政协民主评议环节探微
政协的民主评议历时较长,一般需要几个月,主要包括组织准备、调查分析、评议审议、整改总结四个环节,各个环节既可独立进行,又可适当交叉进行。
(一)精心做好准备。这是开展民主评议的前提,至少包括7个环节:一是选准评议对象。在选择民主评议对象时要做到三个衔接:与上级政协有效衔接,由于上级政协的评议要延伸到评议对象的下级部门,因此最好能与上级政协的评议对象同步,这样既减少了本级政协的评议对象、频次,又能上下联动,整合力量,资源共享。与人大常委会有效衔接,避免一个部门被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同时评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上一年度才评议的对象马上成为政协下一个年度的评议对象。与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有效衔接。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可以在一届内对政府的所有组成部门进行全覆盖,平均每年可以对多个部门进行工作评议,而政协的民主评议一般每年只选择1-2个部门或行业,因此在选择评议对象时要突出重点,选择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等相关的部门进行评议。评议对象一旦确定,要及时上报党委,经党委批准后方能实施。二是建立领导机构。由政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及相关委室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相关委室,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三是制定实施方案。由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民主评议方案,主要包括评议对象、评议目的、评议原则、评议内容(依法履职、政务服务、协商民主、队伍建设等)、组织领导、评议步骤、工作要求等,报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后,通知评议对象,同时将实施方案抄送党委、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期间,要加强与评议对象沟通,看评议内容提法是否准确、评议重点是否突出、评议时间安排是否冲突等等。四是选聘工作人员。根据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能职责,从政协各界别中具有相应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中选聘评议工作人员。五是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参加评议的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评议对象的职能职责,熟悉和掌握评议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六是广泛宣传动员。召开有评议对象机关干部职工及下属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民主评议工作动员大会,可邀请党委、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参加。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对象及相关信息。七是认真总结自查。评议对象按照评议内容认真总结和自查,准备工作报告,并在接到民主评议实施方案指定工作日内将工作报告报送政协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二)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掌握评议对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环节,没有深入翔实的调查研究,就不能有效开展民主评议。要组织评议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和问卷调查(含网上调查)等,了解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要征求评议对象的服务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下级部门、相关部门及下辖行政区的意见、建议。要广泛征求政协委员和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评议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认真开展评议。这是民主评议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一是形成评议意见。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议工作原则,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形成评议意见,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提交政协常委会议评议。二是召开评议会议。由政协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评议对象负责人、干部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党委、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出席,也可邀请参加调查研究的评议工作人员、与评议对象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界别群众列席。会议的内容是听取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意见和评议人员的发言,安排评议对象回答询问,审议通过评议意见。三是开展民主测评。由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获得满意票超过评议人员三分之二的,该评议对象可确定为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评议人员三分之二的,该评议对象可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其余则为不满意等次。四是运用评议结果。将评议会议确定的评议结果和审议通过的评议意见及时向党委报告,向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督促整改总结。这是民主评议的最后最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意见及时形成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评议对象。评议对象自接到整改意见的指定工作日内,向本部门干部职工通报被评议的情况,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到会指导;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起指定工作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指定时间内,向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送整改结果。评议对象整改结束后,由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跟踪监督情况向党委报告,向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四、政协开展民主评议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民主评议拓展了民主监督的领域和范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评议顾虑有待消除。虽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一再明确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但由于在人们的印象中,习惯性地认为,监督就是挑刺、就是得罪人,因此,一些地方政协组织不愿监督、不想监督。作为民主监督重要形式之一的民主评议,也同样存在不愿评议、不想评议的顾虑。即使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民主评议,有的政协民主评议时也会讲轻不讲重,谈浅不谈深,避重就轻;谈问题一针见血少,隔靴搔痒多,避实就虚;以唱赞歌为主,明是批评,实是表扬,避坏就好。事实上,民主评议能否取得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即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是否敢于真正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二)评议程序有待规范。虽然人民政协开展民主评议时间较早,但由于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对人民政协如何开展民主评议没有规范、指导性文件,并且一直把它纳入其他民主监督形式里面,没有单独提出来,直到2017年,“民主评议”四个字才正式出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中,并且是一笔带过,对民主评议的概念没有界定,怎么开展民主评议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政协开展的民主评议找不到依据,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自行设置评议程序和环节,容易在探索中出现不规范、不严谨问题,致使民主评议效果不理想。
(三)评议制度有待完善。政协开展的民主评议从开始酝酿到评议结果转化运用,过程复杂、环节众多,涉及一系列制度保障,比如,民主评议工作制度、反馈制度、整改跟踪督查制度等等。有的制度不是政协自己能够建立,需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几家共同行文。目前这些制度都在探索,没有可供借鉴的规范性样本。
(四)结果运用有待深化。民主评议的最终目的是运用评议结果,促进部门整改,从而转变工作作风。但在实际工作中,评议结果的运用不尽如人意,有的整改只是文来文往,纯粹形式主义,没有落到实处;有的整改浅尝辄止,做表面文章,没有触及根本;有的整改短期轰轰烈烈,民主评议风头一过又风平浪静、“涛声依旧”,没有久久为功。
五、解决政协民主评议问题的路径探微
解决政协民主评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守正创新”要求,既要守正,坚持民主监督原则、内容和指导思想,又要创新,创新民主评议形式和方法,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一)坚持原则。坚持定位精准原则。对政协的民主评议要有精准定位,它既不是行政监督,也不是权力监督,而是协商性、政治性、非强制性监督。所以在开展民主评议时,要依靠党委重视,争取政府支持,而不能仅靠政协的单打独斗。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民主评议要做到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人事和财务等敏感问题,要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问题,不回避矛盾;既要让评议对象信服,也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政协在民主评议时要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公开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组织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在不泄露反映人员信息的前提下及时反馈给评议对象,倾听他们的意见,力求公开公正、不偏不倚。
(二)敢于直言。政协开展民主评议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中共中央办公厅《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赋予政协组织和委员的权利,有政策文件依据。各级政协和委员要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深刻内涵和精髓,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胆开展民主评议。看准了问题,就要理直气壮地监督,底气十足地评议,敢于坚持原则和真理,敢于动真和碰硬,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大胆进谏,讲真话,讲实话,敢作敢为,无私无畏。
(三)规范程序。民主评议是人民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经常使用的重要形式,为避免各级政协在开展民主评议时五花八门、各说各话,至少应在中、省层面对政协开展民主评议进行规范,包括评议对象的选择、评议环节的设置、评议结果的运用等,都要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这样才能让政协在开展民主评议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以增强民主评议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制度。民主评议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能否在持续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关键是要完善民主评议的基本保障制度,让民主评议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不外溢民主评议的权威,也不妄自菲薄民主评议的作用,更不能让民主评议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在实际运行中,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工作制度、反馈制度、整改跟踪督查制度等等。只有建立健全政协自身层面的基本制度,才能确保民主评议开展有制度保障,有底气谏言。
(五)促进转化。民主评议成果的转化运用是最后最关键的环节,也是衡量民主评议是否成功的标志。各级政协要在促进转化上狠下功夫,抓好督促整改、反馈落实、检查验收的最后环节。要根据评议意见和指出的整改要求,检查整改情况和改进计划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督促落实;要组织好参评人员认真收集社会各界对评议对象整改后的重点反映,并及时反馈给评议对象,再次督促落实和整改。为确保民主评议成果的持续运用,还可以在第二年或者较长时期开展民主评议“回头看”,促进评议对象作风持续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