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政协广安市第六届委员会
第34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政协履职成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协工作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全市政协各级组织、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等,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问题、“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的重要问题和“同城融圈、优镇兴乡、品质主导、产业支撑”战略实施的关键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信息渠道,向全国政协、省政协、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更好服务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聚焦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报送政协履职成果,认真汇集反映社情民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信息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始终把信息工作放在大局中谋划推进;坚持为民服务,反映群众所思所想所忧所盼;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快捷。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完善特约信息员制度。市政协办公室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协和市级部门中聘请相关人员为特约信息员。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和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市政协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社情民意信息在内容结构上一般应有“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三部分,应语言简洁、条理清晰,并坚持一事一报,注重时效。
第十三条 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委(室)及各县(市、区)政协向市政协(研究室)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应先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住广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和全体市政协委员可直接向市政协(研究室)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社情民意信息要做到情况、事例和数据真实准确,反映人为确保信息真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分为报送省政协、专报市领导、转送相关部门三种形式。市政协研究室根据信息内容选择适当形式进行报送,完善审签程序。
(1)反映全国、全省动向性、动态性情况信息。由市政协秘书长或研究室主任审核后,通过省政协信息系统报送省政协。内容重要、敏感的信息,由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2)反映全市动向性、动态性情况信息。由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通过市政协《社情民意专报》报送有关市领导。
(3)反映市内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对当前有关工作系统性、专业性强的建议。由市政协秘书长或研究室主任审签后,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转送单》转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社情民意信息专报》以及涉及重要、敏感内容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转送单》同步分送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成员。市政协办公室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政协办公室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为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工作者和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六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定期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的评选,根据报送单位来稿采用情况按总分排名。稿件被全国政协单篇采用每篇计20分,被全国政协其他形式采用每篇计12分,被省政协采用每篇计5分,报送省政协未采用的每篇计3分;专报市领导的每篇计5分;转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每篇计3分。年度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研究室汇总审核,报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后予以通报表扬。对全国政协和省政协采用、专报市领导以及转报有关部门的社情民意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稿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3月28日由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自动废止。本规定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